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 |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
2 引用标准 |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
3.1标准值(见表1、表2) |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
项 目 3—5星级饭店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普通旅店招待所 温度,℃ 冬季 >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 <26 <26 — 相对湿度,% 40—65 — — 风速,m/s ≤0.3 ≤0.3 — 二氧化碳,% 0.07 ≤0.10 ≤0.10 一氧化碳,% ≤5 ≤5 ≤10 甲醛,mg/m3 ≤0.12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15 ≤0.15 ≤0.20 空气细菌总数 a.撞击法,cfu/m3 ≤1000 ≤1500 ≤2500 b.沉降法,个/皿 ≤10 ≤10 ≤30 台面照度,lx ≥100 ≥100 ≥100 噪声,dB(A) ≤45 ≤55 — 新风量m3/(h·人) ≥30 ≥20 — 床位占地面积,m2/人 ≥7 ≥7 ≥4 |
表2 |
项 目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个/50cm2 致病菌个/50cm2 茶 具 <5cfu/Ml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毛巾和床上卧具 <200cfu/25cm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 — — 不得检出 |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
3.2.8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
3.2.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
3.2.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
3.2.11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
3.2.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
3.3设计卫生要求 |
3.3.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 |
3.3.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
3.3.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 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 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
3.3.4旅店必须设消毒间。 |
3.3.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
3.3.6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
3.3.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 |
4.监测检验方法 |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