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奶油、鲜奶油及人造奶油品名标示管理规范,2016年3月1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767号公告,预告订定“奶油、乳脂、人造奶油与相关产品之品名及标示规定”,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该规定预定自2017年1月1日施行,以产品制造日期为准。
该草案规定,奶油及鲜奶油是由乳品衍生的油脂制品,其中乳脂肪须达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达80%者则称为鲜奶油/乳脂/食用乳油;以食用油脂制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达80%以上的产品,其品名应标示为“人造奶油”,倘油脂含量60%以上未达80%,应标示为“中脂人造奶油”,而35%以上未达60%,应标示为“低脂人造奶油”。油脂含量达10%以上未达35%的相关产品,其品名可标示“脂肪抹酱”或标示与其产品本质、用法及用途具关联性文字。上述“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酱”均不得使用表彰其为植物性奶油的文字作为产品外包装的标示。
来源:秉泽环保科技
责任编辑: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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