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才成立,但北京某品牌酒商却给经销商承诺,自己卖的15年到30年的酒是该厂生产的年份酒。结果,因为虚假宣传,某品牌酒商被海口秀英区法院判决赔偿海南某经销商3倍赔偿款,即289万余元。
郑玉霞(化名)与北京某公司签订购买某品牌酒的协议。郑玉霞向该公司购买228瓶单价近4千元的品牌白酒和两坛单价为3.1万元的某品牌酒,货款总价96万余元。涉案的这批酒,北京某公司保证交易的15年某品牌白酒与30年的年份酒是某保健酒业生产的年份酒。
郑玉霞在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后,又向北京某公司支付货款86万余元,付清了该笔货款。之后,因涉案酒的年份涉嫌虚假宣传一事,郑玉霞起诉到法院。海口秀英区法院审理查明,某保健酒业成立于2005年。
海口秀英区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郑玉霞已将货款96万余元支付给被告北京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交易的某品牌酒为15年及30年的年份酒。根据某品牌酒的规定,酒龄指生产出来的酒在陶坛中贮存老熟的时间,一般以年为单位。年份酒的形成是以储存的时间为基础,即窖藏时间。
某保健酒业成立于2005年3月,因此,从时间上推断,该公司不可能于2013年1月生产出窖藏15年以上的酒类产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据此,秀英区法院判决北京某品牌酒商赔偿郑玉霞货款的3倍,即2894640元。
来源:秉泽环保科技
责任编辑: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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