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成都天田医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朝武、姜天华、王国庆、刘衡川。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的臭氧发生器的技术要求、应用范围、使用方法、检验方法、标志与包装、运输与贮存、标签与使用说明书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物理方式制取臭氧并用于消毒的臭氧发生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方式制取臭氧的臭氧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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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成都天田医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朝武、姜天华、王国庆、刘衡川。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的臭氧发生器的技术要求、应用范围、使用方法、检验方法、标志与包装、运输与贮存、标签与使用说明书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物理方式制取臭氧并用于消毒的臭氧发生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方式制取臭氧的臭氧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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